(2016)陕0117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与雒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雒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615号原告: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药惠管委会麦张村。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江,该公司清欠办主任。被告:雒XX,男。原告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雒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安三丰饲料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计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50元,退付其25元)。代理审判员 肖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