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声雷与金光道王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声雷,金光道,王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刘声雷,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光道,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新宇,女,满族。住所地: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辽03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工资因本案已被冻结,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323执4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殿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忠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