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季义芳诉齐振环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件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季义芳,齐振环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监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季义芳,女,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被申请人齐振环,住白山市。原审原告季义芳与原审被告齐振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浑民一初字第19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9日,季义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时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再审称,本案是依据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01号判决而作出驳回季义芳的诉讼请求的判决内容。现(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301号判决已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再1号判决(已经生效)予以撤销,因此本案判决证据发生变化,应当提起再审,对本案重新审理。本院认为,(2015)浑民一初字第195号判决中证据已发生变化,对本案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浑民一初字第195号判决;二、季义芳与齐振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审判长 刘世元审判员 朱俊华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