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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姚庆彪挪用公款、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庆彪,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建筑商,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被告人姚庆彪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于2013年3月11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蚌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3日被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11日由五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2016年8月3日在江苏省盐城市被抓获,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凌志远,安徽凌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刑诉〔2013〕3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庆彪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国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庆彪及其辩护人凌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行贿罪2011年1月底,被告人姚庆彪为承建五河县双忠庙镇大杨村新农村建设安置房工程委托张某2(另案处理)来到时任双忠庙镇党委书记的刘某(另案处理)办公室联系此事,并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刘某收受此款后决定将此工程发包给姚庆彪承建。2011年4月,被告人姚庆彪在开工后为减免其应交纳的工程信誉保证金又通过张某2的弟弟张某1(另案处理)向刘某行贿现金2万元,刘某收受此款后为姚庆彪减免工程信誉保证金150万元。二、挪用公款罪2011年5月,被告人姚庆彪因缺少资金不能及时支付双忠庙镇大杨村新农村建设安置房工程款,伙同大杨村村干部卓某、陈某、李某1(三人均另案处理)挪用国家拨付的农民房屋拆迂补偿款及村委会代收的村民购房款合计74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庆彪的行为构成了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并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对其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庆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对挪用公款罪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是村里借款给我,是借款性质。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对行贿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3、被告人没有共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经审理查明:一、行贿罪2011年1月底,被告人姚庆彪为承建五河县双忠庙镇大杨村新农村建设安置房工程委托张某2(另案处理)来到时任双忠庙镇党委书记的刘某(另案处理)办公室联系此事,并送给刘某现金2万元,刘某收受此款后决定将此工程发包给姚庆彪承建。2011年4月,被告人姚庆彪在开工后为减免其应交纳的工程信誉保证金又通过张某2的弟弟张某1(另案处理)向刘某行贿现金2万元,刘某收受此款后为姚庆彪减免工程信誉保证金15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庆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庆彪的供述,证人刘某、张某2、张某1的证言,双忠庙镇五双发[2011]2号、40号文件,大杨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大杨村新农村建设合作协议,姚庆彪向张某2银行卡汇款记录及张某2在银行的提款记录,张某1向五河县检察院退赃收据,被告人姚庆彪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挪用公款罪2011年5月,被告人姚庆彪因缺少资金不能及时支付双忠庙镇大杨村新农村建设安置房工程款,伙同大杨村村干部卓某、陈某、李某1(三人均另案处理)挪用国家拨付的农民房屋拆迂补偿款及村委会代收的村民购房款合计74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卓某、陈某、李某1的证言,证明姚庆彪借村里拆迁补偿款74万元的事实。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村民的购房款应当在收上来后交入财政所账户,有镇按工程进度拨付给姚庆彪。3、证人蒋某、侍行政的证言,证实收交的购房款必须交到财政所的专户,财政所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管,因合同是镇里和姚庆彪签订的,工程款经财政所的专户直接支付给姚庆彪,与大杨村无任何关系。姚庆彪借的钱是购房款和村民拆迁补偿款的剩余部分以及拆迁补偿款转换成购房款。4、证人马某1、杨某、马某2、李某2的证言,借钱给姚庆彪两委会没有讨论过,他们也不知道,两委会的记录是后来补的。5、双忠庙镇[2011]40号文件,证明双忠庙镇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通知。6、姚庆彪书写的借条及财政所关于124万元财务处理票据。7、大杨村与村民签订的购房协议;卓某、陈某给姚庆彪写的收条;李某1取款、转款单据;大杨村拆迁补偿花名册。8、南京东南双方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大杨村两委会会议记录,证明大杨村关于借款的会议记录是后期拼凑的。9、被告人姚庆彪的供述,供述他从村里借钱74万元是事实,但很大一部分都是付给村干部和他们亲属的材料款和工资,按照合同的约定,不该从村里拿钱,但村干部包括他们的亲属为了拿回材料款和工资钱叫他从村里借钱。10、被告人姚庆彪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明姚庆彪被抓获的经过及其身份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庆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了行贿罪;被告人姚庆彪伙同他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姚庆彪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管理公共事务的村干部共同挪用公款74万元用于营利活动,而且姚庆彪明知该款属公款,因此,被告人姚庆彪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被告人姚庆彪两次归案均是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的,不是主动归案,而且其交待行罪、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也是被司法机关已掌握的,并且被上网追逃,其交待犯罪事实属坦白,不属自首、立功。因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庆彪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本不予采信。被告人姚庆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庆彪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庆彪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瑞菊审 判 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