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执8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何定忠申请执行翁俊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定忠,翁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2执8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定忠,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翁俊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11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定忠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我院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翁俊明在交通银行攀枝花江南路支行的存款3035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饶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