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辖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辖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新建南路43号。法定代表人:傅亚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润锋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产业集聚区颖河路西纬二路北商务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龚富强,董事长。上诉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9民初1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地址在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隶属于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淑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代理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