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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民初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孙灵洁与肖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灵洁,肖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91民初2265号之一申请人:孙灵洁,市民。被申请人:肖璞,市民。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2016)鲁1791民初226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孙灵杰撤回起诉,本院应当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车辆鲁R×××××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