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7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与张兴国、陈后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张兴国,陈后银,陈遵官,沈绪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7682号原告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住所地协商铜山区伊庄镇伊庄街。法定代表人谢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飞,该行职员。被告张兴国,男,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陈后银,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陈遵官,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沈绪全,男,195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诉被告张兴国、陈后银、陈遵官、沈绪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庄支行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信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雨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