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4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陆红芳与裴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红芳,裴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4206号原告:陆红芳,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裴新忠,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陆红芳与被告裴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9月6日,按照陆红芳提供的被告裴新忠送达地址(怀远县荆山镇钟楼街,裴新忠电话号码1515527****)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原写地址不详,收件人多次联系不接电话为由,将该邮件退还本院。2016年10月9日,本院向原告陆红芳送达提供裴新忠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其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供裴新忠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陆红芳仍未向本院提供裴新忠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陆红芳不能提供被告裴新忠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陆红芳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红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双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