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越喜与巴雅苏呼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越喜,巴雅苏呼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2724号原告:王越喜,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富河镇横河子村西山屯。15042219750626421X被告:巴雅苏呼楞,男,35岁,蒙古族,牧民,现住阿鲁科尔沁旗巴彦温都苏木马尼图嘎查宝格图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越喜与被告巴雅苏呼楞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越喜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巴雅苏呼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越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越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东昊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钟瑞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