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民初5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钢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钢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3民初5830号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中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10F。法定代表人:吕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钢良,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钢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佰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秀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