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9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9民初3862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张某1,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孩张芷瑞,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自2016年3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张芷瑞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1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原、被告婚生女孩张某2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张某1自2017年1月1日始每年给付张某2抚养教育费4800元,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至张某2年满18周岁止;2016年度抚养教育费1600元,被告张某1于2016年10月25日前付清;被告张某1自2016年11月1日始分别于每月的第一个周六探视张某2一次,原告刘某予以协助;其它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已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宝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宏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