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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张天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张天远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60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路7号。负责人:李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系公司职员),丹阳市。被告:张天远。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与被告张天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在本院向被告张天远送达应诉材料之前,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公司承担。审判员  耿振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