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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刑终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徐阳阳、王金虎寻衅滋事罪、窝藏、包庇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阳阳,王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刑终60号抗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徐阳阳,男,1994年3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荣成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王金虎,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荣成市万隆国际*号楼***室,户籍地荣成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法院审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阳阳犯寻衅滋事罪、王金虎犯包庇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鲁1082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公诉机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阳阳、王金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月16日10时许,在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福禄山村山地处,王某因阻止张福强的施工队在此施工,与张福强发生争执。张福强的朋友被告人王金虎驾驶鲁K×××××号吉普车载被告人徐阳阳及董鉴辉路过下车围观时,王金虎与王某发生口角,徐阳阳持刀砍击王某,致王某肢体皮肤一处瘢痕长度10.0厘米以上,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发生后,王金虎明知徐阳阳持刀砍伤王某,而提供其在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小区23号楼406室的住所供徐阳阳隐藏,并指使耿常石(另案处理)为徐阳阳顶罪。2015年1月24日,王金虎带领耿常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向公安机关谎称系耿常石持刀砍伤王某,以包庇被告人徐阳阳。2015年6月16日,徐阳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证人耿常石、陶艳龙、孙海洋、张鑫鑫、郑力伟、张福强、李致玉、张杰超、董鉴辉、常刚志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对王某伤情所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王金虎租赁的常刚志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都小区23号406室的房屋租赁合同,荣成市城西街道办事处福禄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徐阳阳、王金虎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阳阳、王金虎对上述犯罪事实亦供述不讳。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阳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金虎明知徐阳阳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徐阳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徐阳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王金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徐阳阳虽有自首情节,但投案距离案发已经5个月;王金虎明知徐阳阳是犯罪的人,而指使耿常石顶替徐阳阳,并一起向公安机关做假证明,以包庇徐阳阳,其虽认罪,但徐阳阳及王金虎的行为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巨大困难,浪费大量资源,因此原审判决对徐阳阳从轻处罚量刑较轻,对王金虎适用缓刑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在二审审理期间支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同时认为“徐阳阳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王金虎的行为应构成窝藏、包庇罪,故原审判决对徐阳阳行为的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对王金虎行为的认定系定性错误”。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2015年1月24日,耿常石在王金虎指使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谎称王某伤情系自己所为,以包庇徐阳阳。同年2月12日,耿常石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在王金虎指使下为他人顶罪情况,公安机关遂于同年3月6日对王金虎予以上网追逃。2015年6月9日公安机关将王金虎抓获。认定上述事实,有耿常石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阳阳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被告人王金虎明知徐阳阳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并与他人一起作假证明对徐阳阳予以包庇,其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徐阳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金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阳阳仅因被害人王某与自己的同伙发生口角,即持刀砍击王某,致王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该行为更符合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故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徐阳阳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所提“王金虎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的出庭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抗诉机关所提“原审判决对徐阳阳从轻处罚量刑较轻,对王金虎适用缓刑错误”的抗诉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对徐阳阳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并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对王金虎所作量刑,亦系综合考虑了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后果、归案后具有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作出的,并无不当。故对该抗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徐阳阳定罪准确,对徐阳阳、王金虎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王金虎的罪名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徐阳阳的定罪量刑部分、对被告人王金虎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徐阳阳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金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撤销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刑初43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金虎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金虎犯包庇罪。三、原审被告人王金虎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波审 判 员  王华胜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金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