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3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2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873522-9,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34号。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805628-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1621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助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乐晓川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