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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姜广涛与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居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广涛,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姜广涛。被执行人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友好居委会。上述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给还申请人经济损失111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