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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张汝慧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张汝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民终36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南山路西首(兴华庄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哲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田,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汝慧,男,195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上诉人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汝慧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61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友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5774.60元。理由: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且上诉人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汝慧辩称,上诉人并不困难,应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友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友信公司无须支付张汝慧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5774.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汝慧系友信公司职工,2015年6月张汝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友信公司为张汝慧办理了退休手续,张汝慧于2015年7月起享受了退休待遇。张汝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友信公司)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5774.60元。烟台市福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烟福劳人仲案字(2016)第36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15774.6(52582×3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汝慧系友信公司职工,2015年7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友信公司应在张汝慧退休时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2582元/年的标准计算30%为1577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9条,《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鲁政办发(2010)55号文第2条第3款之规定,判决: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汝慧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15774.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一项重要利益补充机制,职工退休后用人单位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被上诉人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在退休时应依法享受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上诉人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没有事实依据。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原因,一审判决引用法律条文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烟台友信液压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守远审判员  姜松诚审判员  衣振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鲁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