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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世康与夏照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康,夏照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2386号原告陈世康,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委托代理人范蕊,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照荣,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12月19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康与被告夏照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康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照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世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康撤回对被告夏照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世康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