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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财保4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德泉、包小花与佟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撤回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德泉,包小花,佟风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46-1号申请人陈德泉,男,32岁,蒙古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左中旗。申请人包小花,女,34岁,蒙古族,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佟风林,男,47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住科右中旗。申请人陈德泉、包小花与被申请人佟风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陈德泉向本院递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佟风林驾驶的事故车辆蒙×××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扣押,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佟风林。二、解除对申请人陈德泉名下的蒙×××号普通低速货车车籍的查封。���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义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