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魏洪帆与尚志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帆,尚志淼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刑初522号自诉人魏洪帆,男,1980年6月9日,汉族。被告人尚志淼,男,1968年4月20日,汉族。自诉人魏洪帆诉被告人尚志淼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魏洪帆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魏洪帆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洪帆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孙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