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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魏洪帆与尚志淼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洪帆,尚志淼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刑初522号自诉人魏洪帆,男,1980年6月9日,汉族。被告人尚志淼,男,1968年4月20日,汉族。自诉人魏洪帆诉被告人尚志淼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魏洪帆于2016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魏洪帆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洪帆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  孙素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