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3民初字27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建与莫显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莫显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字2795号原告:王建。被告:莫显锋。原告王建与被告莫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建诉称,2013年2月8日,莫显锋向蒋国甫借款50万元,王建作为担保人。后莫显锋因余款未还,蒋国甫诉至法院,王建因此承担了5万元还款及执行费19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莫显锋归还欠款51900元。被告莫显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莫显锋现因诈骗罪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王建的住所地位于惠山区,本案应当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查明,根据人口登记信息,自2014年8月12日起,王建现住地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欣欣苑13号201室,王建在诉状中向本院提供的居住地也是该地址。另查明,莫显锋于2015年1月9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后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滨检诉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显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湖法院)提起公诉,滨湖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2015年12月10日,滨湖法院作出(2015)锡滨刑二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莫显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即(2015)锡刑二终字第00190号案件,目前该案仍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莫显锋已被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原告王建住所地属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莫显锋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莫显锋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明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