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3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党辉与李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党辉,李选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431民初909号原告:张党辉,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李选国,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战,武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党辉与被告李选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张党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党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99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许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