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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75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重庆速净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何东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速净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何东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534号原告: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灯塔村1社。法定代表人:袁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伟,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重庆速净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83号负5号。法定代表人:何东迅。被告:何东迅,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速净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何东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重庆源港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莲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