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玉芹与鞠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芹,鞠海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363号申请执行人何玉芹,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鞠海仁,住所地巴林左旗。何玉芹与鞠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593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鞠海仁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玉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鞠海仁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何玉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鞠海仁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玉芹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永民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