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凤秋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凤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郝爱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迎松,男,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吴凤秋,女,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凤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