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18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商文国与米曰宾、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文国,米曰宾,张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3民初1898号原告:商文国,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功,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米曰宾,男,汉族,农民。被告:张丽,女,汉族,农民。被告张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红,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商文国诉被告米曰宾、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人民陪审员赵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文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功,被告张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米曰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文国诉称:2014年6月9日之前,被告米曰宾累计在原告处借款592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2分,用于家庭经营(家庭房屋建设),并出具欠据1份;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米曰宾下落不明,原告曾找被告张丽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米曰宾、张丽偿还借款本金592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米曰宾未作答辩,但在应诉时认可借款,并说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是自己打游戏用了,张丽一直不知道该借款。被告张丽答辩称:1、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2014年6月9日被告米曰宾是否向原告借款,答辩人不知情。原告从未找过答辩人;答辩人与米曰宾于2014年7月份开始分居,并于2016年3月份离婚。在米曰宾与答辩人共同生活期间,从未提起过借款之事,答辩人也未使用过该借款,即使该债务存在,也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无还款义务;2、答辩人已与米曰宾离婚,而原告与米曰宾二人在化工厂同一岗位共事多年,二人关系较好,并多次在一起到茌平县××网吧街玩游戏;被告米曰宾在接到应诉手续后无故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排除本案虚假诉讼的可能。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答辩人毫不知情,请求法院进一步审查借款事实、地点、支付方式及金额等。仅凭原告提供的欠据无法确定答辩人的还款义务。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商文国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据一份,拟证明被告米曰宾多次累计向原告借款59200元的事实;2、照片6张,拟证明被告米曰宾于2014年在韩屯镇米庄村建设房屋三间、大门一间,说明该笔借款用于被告家中房屋建设。被告张丽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有异议,因被告米曰宾未到庭,无法核实该借条的真实性,也就不能证明原告所述的债权债务关系。对证据2有异议,该6张照片只能证明房屋和大门的客观现状,不能证明与被告有关,不具有关联性,更不能证明原告所述借款用于家中房屋建设,从照片看是被告米曰宾的爷爷所建房屋,米曰宾的爷爷独立生活独立建房,与米曰宾、张丽没有关系。针对原告的陈述,原告与米曰宾当时很要好属实,因为两人同在信发化工有限公司同一岗位上班,下班之余经常去网吧玩游戏,两人平时交往频繁。张丽与米曰宾在共同生活期间,从没有商量过建房之事,不能认定共同债务。被告米曰宾虽未参加庭审,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米曰宾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自己的基本情况;2、借记卡转账明细清单,拟证明所借款(包括涉案借款)均用于打游戏和赌博,及相应的消费情况;3、与b2c客服的聊天记录,拟证明自己在一周之内的汇入b2c网站金额10余万元,说明打游戏的花费之高;4、本院对被告米曰宾的调查笔录一份,显示米曰宾陈述自己借款均用于“百家乐”网站赌博消费掉,借款均瞒着张丽,自己打游戏也是商文国介绍去的。原告商文国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进行消费、玩耍的起始日期是2014年4月14日,而原告向被告米曰宾借款的时间是2014年的5月份上旬或下旬,所以消费记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被告米曰宾的消费原告不知情,2014年5月份借款时米曰宾说是用于建房,否则原告也不会借给被告;对证据3有异议,原告不知情,也不知道被告是否参与赌博行为,因为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应部门都没有定性,只认为米曰宾借款是用于家庭建房,后来米曰宾出走后才听说他借了很多债务才出走的;对证据4调查笔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米曰宾的陈述有异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相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被告米曰宾所陈述的不属实,今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说明他不敢证实在笔录中所陈述的情况,原告2012年跟米曰宾还不熟,2014年年前年后才和米曰宾一起上班慢慢熟悉、要好起来。被告张丽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于证据2无异议,对于账户明细清单显示米曰宾卡上的大量资金都转入b2c网站;对证据3无异议,该证据显示该网站目前还存在,该网站的性质能进一步说明,被告米曰宾所借款项以及自己的资金流向,可以核实借款的实际用途,借款的性质是否属于赌债;对证据4无异议,该调查笔录中米曰宾对借款的用途说的比较清晰具体,从其陈述的情况,能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米曰宾陈述的网站属实的话,也就说明该借款属于赌债,被告张丽没有偿还义务。关于原告陈述2012年与被告米曰宾不熟悉,不属实,实际上在2012年3月份米曰宾与张丽结婚时原告就参与婚宴并帮忙,后来生男孩待客,原告也参与并帮忙,原告起诉状中明确陈述了借款日期,后来在庭审中陈述的借款日期不一致,看出原告在刻意规避事实,而在米曰宾的笔录中借款过程陈述的较详细,更证明米曰宾陈述的借款流向的真实性。经原告商文国、被告张丽及其委托代理人当庭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关于原告商文国提供的证据:证据1是署名为米曰宾出具的欠据,虽被告张丽持有异议,但结合米曰宾在应诉时认可借款存在的事实,故对于证据1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2是现场照片6张,虽原告称该借款是米曰宾用于家中房屋建设,但被告张丽持有异议,认为该房屋系米曰宾祖父(独立生活)的房屋,结合米曰宾应诉时的陈述及原告商文国不能提供该房屋的房产证和相应宅基证,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稍显欠缺,故对于证据2的效力,本院依法不予确认。关于被告米曰宾提供的证据:证据1是米曰宾的身份证复印件,因原告商文国、被告张丽均无异议,故对于证据1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2、证据3分别是米曰宾名下的借记卡转账明细清单和米曰宾与b2c网站客服的聊天记录,显示2014年至2015年确有大量资金转入b2c网站,且该网站确实存在,虽原告商文国持有异议,认为自己对米曰宾借款参加游戏、玩耍不知情,但认可后来知道米曰宾确因存在大额债务而出走,结合米曰宾在应诉时的陈述,故对于证据2、证据3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据4是本院对被告米曰宾的调查笔录,该笔录是米曰宾在应诉时所作的陈述,米曰宾认可涉案欠款,只是自己一直瞒着张丽,借款时已基本与张丽处于分居状态,借款用于打游戏而未用于家庭生活,后来就与张丽离婚了;虽原告商文国持有异议,但未提供出相应反驳证据,故对于证据4的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米曰宾与张丽于2012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2年生男孩米某。2014年7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子随米曰宾之母生活。2015年5月25日张丽曾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茌民一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2016年2月份,张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茌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商文国与被告米曰宾近几年在同一公司的相同岗位上班,彼此相熟,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9日之前,被告米曰宾分三次向原告商文国借款50000元、9000元和200元,累计59200元,被告米曰宾于2014年6月9日向原告商文国出具欠据一份:“欠条欠商文国伍万玖仟贰佰元(59200¥),于2014年7月9日前归还米曰宾(签名)2014年6月9日”。借款的支付方式是原告商文国于2014年5月份一天的午饭后,在茌平县城北关小学附近以现金方式支付50000元,同月在茌平县××北段(原告忘记具体时间)以现金方式支付9000元,在参加一个婚宴时以现金方式支付200元,前两次借款支付过程中,均无其他人在场。米曰宾未将该借款之事告诉张丽,并将绝大部分借款用于打游戏。本院认为,原告商文国称被告米曰宾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而米曰宾在应诉时不予认可,结合欠据上未显示借款利息的事实,对原告商文国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商文国称米曰宾借款用于其家庭生活,而米曰宾则陈述借款用于打游戏,结合绝大部分借款均是商文国与米曰宾在距离双方居住地较远、距离网吧较近的地点支付,被告米曰宾分多次将大额人民币注入网站之事实,以及米曰宾、张丽有关张丽并不知情的陈述,且原告商文国不能提供该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有效证据,故对于原告商文国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原告商文国与被告米曰宾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米曰宾应否予以偿还;二是被告张丽应否对米曰宾的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关于焦点一,原告商文国与被告米曰宾之间的借贷关系,因米曰宾认可欠款及约定,且未提供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故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该借据是确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原、被告之间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偿还,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商文国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米曰宾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有违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米曰宾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借款利息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关于焦点二,因米曰宾所借款,绝大部分用于打游戏,而未用于与张丽的夫妻共同生活,且张丽对借款不知情,在米曰宾出具欠据的次月,米曰宾与张丽就处于分居状态,双方已于2016年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14年7月20日作出的《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中“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义务”之规定,该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丽作为举债方的配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故对于原告商文国有关让被告张丽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米曰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商文国借款本金592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9200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商文国对被告张丽的诉讼请求。上述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账号15×××13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农行茌平支行营业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被告米曰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林审 判 员 李本山人民陪审员 赵昌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尉法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