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7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绍堂与石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堂,石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978号之一原告:葛绍堂,居民。被告:石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绍堂诉被告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葛绍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绍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绍堂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笑笑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