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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9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绍堂与石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绍堂,石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978号之一原告:葛绍堂,居民。被告:石红,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超,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葛绍堂诉被告石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葛绍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绍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绍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葛绍堂负担。审 判 长  马晓丽人民陪审员  武兴国人民陪审员  单月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李笑笑书 记 员  韦 杰书 记 员  吕梦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