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刑终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俊鹏抢劫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俊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刑终914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俊鹏,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2011年11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俊鹏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0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杜俊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从义、张小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俊鹏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权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0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杜俊鹏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乘坐由林某所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唐家墩路口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林某的现金人民币14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2月26日3时许,被告人杜俊鹏在武汉市黄陂区公安分局门口的转盘处乘坐由蔡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刑侦小路路口时,杜俊鹏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蔡某的现金人民币32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2月26日4时许,被告人杜俊鹏在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二环线唐家墩立交桥下桥处乘坐由余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路与三眼桥北路交汇处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欲劫取被害人余某财物时,因余某大声呼救而未果后,逃离作案现场。2015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杜俊鹏在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建材市场附近乘坐由鞠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黄陂区向阳大道大码头附近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鞠某现金人民币12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3月13日5时许,被告人杜俊鹏在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美凯金都门口乘坐由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黄陂区瑶台村杜包湾道场附近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经被害人林某、蔡某、余某等人先后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确定被告人杜俊鹏涉嫌抢劫后,于2015年3月13日将杜俊鹏列为网上逃犯,并于同月17日将杜俊鹏抓获。在案件审理期间,由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20日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杜俊鹏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被告人杜俊鹏抢劫五次,其中一次抢劫未遂,抢劫金额共计人民币680元。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杜俊鹏的供述、鉴定意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明。原审认为,被告人杜俊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及言语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杜俊鹏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俊鹏于2015年2月26日对被害人余某所实施的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杜俊鹏提出其没有于2014年10月28日、2015年3月13日对被害人林某、张某实施抢劫,其仅向被害人蔡某、余某、鞠某三名出租车司机要钱,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上,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杜俊鹏具有多次抢劫、累犯、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杜俊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五日内缴纳)。上诉人杜俊鹏的上诉理由:其抢劫蔡某钱财时没有持刀;原审量刑过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8日2时许,上诉人杜俊鹏在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乘坐由林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唐家墩路口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林某的现金人民币14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2月26日3时许,上诉人杜俊鹏在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门口的转盘处乘坐由蔡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刑侦小路路口时,杜俊鹏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蔡某的现金人民币32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2月26日4时许,上诉人杜俊鹏在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二环线唐家墩立交桥下桥处乘坐由余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三眼桥路与三眼桥北路交汇处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欲劫取被害人余某财物时,因余某大声呼救而未果后,逃离作案现场。2015年3月12日2时许,上诉人杜俊鹏在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建材市场附近乘坐由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黄陂区向阳大道大码头附近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鞠某现金人民币12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2015年3月13日5时许,上诉人杜俊鹏在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美凯金都门口乘坐由张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当该车行驶至武汉市黄陂区瑶台村杜包湾道场附近时,杜俊鹏采取言语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张某现金人民币100元后,逃离作案现场。上述赃款均用于个人挥霍。经被害人林某、蔡某、余某等人先后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确定上诉人杜俊鹏涉嫌抢劫后,于2015年3月13日将杜俊鹏列为网上逃犯,并于同月17日将杜俊鹏抓获。综上,上诉人杜俊鹏实施抢劫五次,其中一次抢劫未遂,抢劫金额共计人民币680元。在一审审理期间,由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2月2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杜俊鹏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二审期间,上诉人杜俊鹏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人民币680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二审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上诉人杜俊鹏的归案以及侦破本案的经过。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上诉人杜俊鹏的身份状况及前科情况。3、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上诉人杜俊鹏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的情况。4、被害人林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0月18日4时40分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至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时,上诉人杜俊鹏拦乘其出租车,且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后,便从车上仪表盘上拿了其现金人民币140元,还询问其生意如何,并说要其把钱给他,其感觉不对劲,便将出租车往火车站方向行驶。当出租车行驶至唐家墩路口时,因红灯而停车,杜俊鹏就要走,其拉住杜俊鹏不放手并要其他司机帮忙报警,杜俊鹏扬言要打其,因无人报警,杜俊鹏往唐家墩市二医院方向跑了,其随即报警。5、被害人蔡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3时许,其所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在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门口的转盘处待客时,上诉人杜俊鹏要乘坐其出租车至汉口竹叶山,且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当出租车经岱黄高速公路及二环线高架桥行驶至唐家墩发展大道路边时停车,杜俊鹏很凶的对其说“搞几个钱我用下”,其以为他在开玩笑,这时看到杜俊鹏将右手放在他上衣右边口袋内,他还说“你不要我动手”,其感觉不对劲,便指着车子仪表盘说“钱都在这里,你拿去吧。”杜俊鹏用左手把上述钱拿走,并数了钱大概有人民币160元左右,再对其说“这钱不够,把你身上的钱都拿出来。”其声称没有钱了,杜俊鹏右手持刀在其面前晃了一下,对其称不要逼他动手,要其将衣服口袋翻给他看,其有点害怕,就将身上的人民币170元给了杜俊鹏,但央求杜俊鹏返还其人民币10元用于缴纳路桥费,杜俊鹏扔给其10元(面额1元)的零钱并对其喊道“今天我看你是黄陂老乡,不然我就把你给废了,赶快走,不许报警。”便从旁边的一个巷子里面走了。其被搞懵了,只想着驾驶车辆赶快回家。6、被害人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2月26日4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至武汉市发展大道二环线唐家墩立交桥下桥处时,上诉人杜俊鹏拦乘其出租车要去三眼桥,且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在途中,杜俊鹏询问其今天生意如何,做了多少钱,其称做了人民币500元的生意。当出租车行驶至三眼桥北路时,杜俊鹏突然向其说“借点钱用用”,其当时认为是开玩笑,杜俊鹏突然大声喊道“借点钱用一下”,其感觉情况不对,便把车子停在三眼桥北路与三眼桥路交汇处,对杜俊鹏说“你搞邪了,要钱要到我头上来。”这时其看到杜俊鹏把手放进自己上衣口袋内好像要拿什么东西,其赶紧下车,对他大声喝道“要钱你要错地方了,你快跟老子下车,把的士费给了。”杜俊鹏下车沿车头向其走过来,其大喊“抢劫啊,抢劫啊。”他便掉头沿三眼桥路往柬埔寨餐馆方向逃走了,其自己也开车回了家。7、被害人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12日2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出租车至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建材市场附近时,上诉人杜俊鹏拦乘其出租车要去黄陂区解放大码头,且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当该车行驶至黄陂区向阳大道大码头附近时,杜俊鹏要其停车并问车费多少,其告知车费人民币6.5元,杜俊鹏突然向其说“你知道我是干什么的,还敢找我要钱,不怕老子打死你。”其说“你要是没有钱就算了”,杜俊鹏又说“搞几盒烟钱用一下”,其一下子愣住了,不知道说什么,杜俊鹏大声吼道“你不给钱,现在就把你的车砸了,你信不信。”其当时有点害怕,便把车子仪表盘上的人民币40元钱给了他,杜俊鹏将钱拿过去后说“钱太少了,有没有100元的整钱。”其称跑出租车的不容易,就这点钱,他恶狠狠说“快点,你起码要给人民币100元钱。”其便把身上剩余的人民币80元给了他,杜俊鹏夺过了人民币80元后,便下车跑了。8、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3月13日5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鄂A×××××的车辆在武汉市黄陂区潘家田美凯金都门口待客时,杜俊鹏拦乘其车子要求去黄陂区解放村,且上车坐在副驾驶座位,途中又要求至瑶台村,当该车行驶至黄陂区瑶台村杜包湾前的水泥厂道场时,杜俊鹏对其恶狠狠地说“给我60元钱”,其说“你车钱还没有给呢”,他把右手放到右后侧,其认为他要拿刀,很害怕,便给了杜俊鹏人民币60元,但他又凶狠地说“还给我40元钱,不给就弄死你。”其怕他用刀拿出来捅人,又给了他人民币40元,他就下了车,其赶紧把车子调头开跑了。9、上诉人杜俊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其供称:2015年春节期间一天凌晨,其赌博输了钱,又喝了酒,想搞点钱用,便在黄陂区前川拦乘一辆出租车至汉口竹叶山,该车至汉口发展大道刑侦小路路口停车后,其向出租车司机称要搞几包烟钱,该司机就将车子仪表盘上的零钱约人民币100元都给其,其看了一下钱嫌钱少了,要求再给点钱,该司机从上衣口袋掏出人民币100元又给了其,但称回黄陂没有钱交过路费,其便给了该司机人民币10多元,便下车进了旁边的一个巷子。同日凌晨,其又在马路上拦乘出租车,该车行驶至三眼桥路与三眼桥北路交汇口时,其没有给钱司机便准备离开,司机下了车,其也下了车过了马路,沿三眼桥北路往江岸区方向走。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上诉人杜俊鹏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1、视频截图照片。证明上诉人杜俊鹏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案发后乘坐另外一辆出租车逃离作案现场的具体状况。12、视频截图照片。证明上诉人杜俊鹏于2014年10月18日凌晨案发后进入旅馆开房的具体状况。13、视频截图照片。证明上诉人杜俊鹏于2015年3月13日凌晨在被害人张某所驾驶车辆上的具体状况。14、收据。证明二审期间上诉人杜俊鹏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680元。关于上诉人杜俊鹏提出其抢劫蔡某钱财时没有持刀的上诉理由。经查,2015年2月26日3时许,上诉人杜俊鹏乘坐蔡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刑侦小路路口时,杜俊鹏采取持刀相威胁的方式,强行劫取被害人蔡某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蔡某的陈述、杜俊鹏在二审当庭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故杜俊鹏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杜俊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及言语相威胁的手段,多次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杜俊鹏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俊鹏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量刑本无不当,鉴于二审期间杜俊鹏能够当庭如实供述本案全部主要犯罪事实,且其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098号刑事判决中的定罪及附加刑部分,即被告人杜俊鹏犯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1098号刑事判决中判处被告人杜俊鹏有期徒刑十五年的量刑部分;三、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俊鹏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止。);四、上诉人杜俊鹏退出的赃款人民币680元,发还给被害人林利民140元、蔡长四320元、鞠志刚120元和张庆高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丽敏审判员 许 军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