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杨建平、张传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平,张传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大庙镇大庙社区副主任,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传开,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凤阳县府城镇张老庄村副主任,住安徽省凤阳县。民间借贷纠纷(2016)皖1126执1149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传开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67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传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