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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刘保保与段雄刚、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保,段雄刚,乔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刘保保,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段雄刚,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胜利,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刘保保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段雄刚、乔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段雄刚偿还申请执行人刘保保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27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乔胜利负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254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云飞代理审判员  姜 南代理审判员  白 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