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太仓育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太仓育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朱永明,吴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83807172-6。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春龙,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70371393-9。法定代表人朱永明。被执行人太仓育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71685115-0。法定代表人凌燕清,该公司财务。被执行人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组织机构代码74373422-4。法定代表人张全文。被执行人朱永明,男,汉族,1959年12月19日生,住太仓市。被执行人吴小艳,女,汉族,1963年3月5日生,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太仓育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朱永明、吴小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字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为32010120140018136《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650306.88元、利息405177.2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为3201012015000403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440121.25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编号为3201012015000819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995868.7元、利息185966.29元(暂计算至2016年1月19日,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还清日止);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太仓育泰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永明、吴小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52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267元,由五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837707.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现苏州勤太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太仓育泰贸易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苏州宝利来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均有抵押,另案处理中;朱永明、吴小艳的财产均另案处理完毕,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字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澄审判员 卢东昕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忆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