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蔡少康、卢橙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蔡少康,卢橙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915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08号1幢1401室。主要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肇铎,该公司法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严勤,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蔡少康。被告:卢橙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蔡少康、卢橙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将全部债务履行完毕,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少康、卢橙橙的起诉。案件受理4206元,减半收取为2103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