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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付某明涉嫌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81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兴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明,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明涉嫌诈骗罪,依法作出(2015)兴刑初字第00161号判决书,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经中级法院审理后,发回本院重审,在审理过程中,兴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以兴检刑撤诉[2015]98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请,决定对被告人付某明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付某明的起诉。审判长  崔宝民审判员  刘 薇审判员  张 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