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9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谢晋昇与凡新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晋昇,凡新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802号原告:谢晋昇,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凡新华,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55799951XE)。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号701-706,709-711室。代表人:谢武海,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晋昇与被告凡新华、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晋昇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晋昇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张斌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蒋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