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11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王清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1845号原告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64820-7。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小北岗村。法定代表人高建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张俊岭,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30558-7。法定代表人职三群,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李镇张家村***号。被告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0000107186。法定代表人王辉堂。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清福,男,汉族,1969年5月4日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望劳务公司)、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伟业公司)、王清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伟,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华夏伟业公司、王清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远望劳务公司签定了《建筑周转材料机具租赁合同》,被告华夏伟业公司、王清福为担保方,合同约定,原告将钢管、扣件等租给被告远望劳务公司,用于郑州市惠济区鹏翔商业中心施工,并对租赁钢管、扣件、套头、顶丝的数量、规格、期限、交货和验收、租金、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合同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要均未。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所欠的租赁费88683.66元;未还租赁物租赁费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租赁物归还完毕时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归还未还的租赁物为钢管1354.2米、扣件3741套、顶丝2620根、套头80个,如无法归还,折价41982元进行赔偿;并支付违约金1773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租赁合同二份,证明被告远望劳务公司承租原告的建筑租赁物,被告华夏伟业公司、王清福承担担保责任;2、结算单二张,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远望劳务公司供应租赁物,经对账,至2016年6月30日所欠的租赁费88683.66元,未还的租赁物为钢管1354.2米、扣件3741套、顶丝2620根、套头80个;3、证明一份,证明未还租赁物的折价赔偿依据。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华夏伟业公司、王清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庭审及证据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甲方即出租方与作为乙方即承租方的被告远望劳务公司于2014年6月6日签订建筑周转材料机具租赁合同二份,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钢管、扣件、顶托等,用于郑州市惠济区鹏翔商业中心施工,租赁期限不低于180天,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交付租金,日租金为钢管0.0088元/米、扣件0.0045元/套、顶丝0.04元/根、套头0.03元/个,如逾期二个月未付租金,则从所欠租金之日起每天加收0.3%的违约金,同时,又约定20%的违约金及丢失、报废的,按约定或市场价赔偿,被告王清福、华夏伟业公司在租赁合同的担保处进行了签字、盖章。另查明,2016年租赁物资市场价格为:钢管7元/米、扣件3元/套、丝托8元/根、套头4元/个。租赁合同显示乙方即承租方委托邢继美、郭振江办理提、退货及租费签认等业务。2016年6月,经原告与郭振江对账,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尚欠租金为88683.66元;在租钢管为1354.2米、扣件为3741套、顶丝为2620根、套头为80个。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远望劳务公司于2014年6月6日所签订的建筑周转材料机具租赁合同,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租赁物出租于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后,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应及时支付租金,因被告远望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租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远望劳务公司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租金已经原告与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委托人郭振江对账即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尚欠租金为88683.66元;关于违约金,依合同约定20%计算为17736.73元,原告主张17736元,本院予以准许。经对账,未还钢管为1354.2米、扣件为3741套、顶丝为2620根、套头为80个,被告远望劳务公司应予以归还,如无法归还,则按市场价即钢管7元/米、扣件3元/套、丝托8元/根、套头4元/个折价赔偿,即钢管1354.2米×7元为9479.4元、扣件3741套×3元为11223元、顶丝2620根×8元为20960元、套头80个×4元为320元,共计41982.4元,原告主张41982元,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华夏伟业公司、王清福在租赁合同担保人处签字盖章,其应视为担保人。关于担保的方式,合同中未明确的约定,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远望劳务公司追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赁费88683.66元、违约金17736元,共计106419.66元;二、被告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开封鑫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钢管1354.2米、扣件3741套、顶丝2620根、套头80个,如无法归还,钢管折价赔偿9479.4元、扣件折价赔偿11223元、顶丝折价赔偿20960元、套头折价赔偿320元,共计41982元;三、对2016年7月1日以后的日租金,按钢管0.0088元/米、扣件0.0045元/套、顶丝0.04元/根、套头0.03元/个进行计算至上述租赁物归还之日止或折价赔偿款结清时止。上述一、二、三项内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结清;被告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王清福对上述一、二、三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279元,由被告河南远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河南华夏伟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王清福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艳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枫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