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赵德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2673号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立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恒山。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被告:赵德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鞠恒山、卢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德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764412.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9192.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与被告有业务合作关系,随着多笔订单的实施,形成一定数额的欠款,时至今日被告累计欠我公司货款764412.68元未能支付。被告长期占压我公司货款,产生的利息被告应予赔偿。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被告赵德品2016年6月4日出具的欠款625585元欠条,2、2016年6月5日出具的欠款138827.68元欠条。本院认为,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在江苏市场长期销售原告产品,原、被告之间形成业务关系。被告于2016年6月4日、6月5日出具欠条两份,累计欠原告货款764412.68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64412.6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9192.14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764412.6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依法给付。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德品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64412.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春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