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甄庆华与南阳市鼎鑫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庆华,南阳市鼎鑫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856号原告甄庆华,男,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亍亍,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鼎鑫钢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5518168XE。法定代表人黄天福,任经理职务。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委托代理人许晨辉。原告甄庆华与被告南阳市鼎鑫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甄庆华于2016年10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庆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甄庆华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代理审判员 马俊顶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子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