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5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詹泗华、陆仁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詹泗华,陆仁花,尹可专,詹桂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大埔伦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05231377-0。代表人张良,行长。被执行人詹泗华,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陆仁花,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尹可专,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桂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沙支行与被执行人詹泗华、陆仁花、尹可专、詹桂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詹泗华、陆仁花、尹可专、詹桂明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詹泗华、陆仁花、尹可专、詹桂明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詹泗华、陆仁花、尹可专、詹桂明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詹泗华、陆仁花、尹可专、詹桂明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刘 文 越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澄颖(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