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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任合军与孙用丽、孙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合军,孙用丽,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任合军。被执行人孙用丽。被执行人孙静。申请人任合军诉被执行人孙用丽、孙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