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任合军与孙用丽、孙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合军,孙用丽,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任合军。被执行人孙用丽。被执行人孙静。申请人任合军诉被执行人孙用丽、孙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王永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朝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