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范钦福、高天财、王祥、张占南、王述春与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钦福,高天财,王祥,张占南,王述春,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113号申请执行人范钦福。申请执行人高天财。申请执行人王祥。申请执行人张占南。申请执行人王述春。被执行人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址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武艺。本院在执行范钦福、高天财、王祥、张占南、王述春与白山市江源区新盛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