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14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善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张善志,范祖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426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00号,组织机构代码:56237360-X。负责人:李振岳。被执行人张善志,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范祖翠,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广发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善志、范祖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广发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善志、范祖翠支付借款本金748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400元、案件受理费5943元,保全费4560元、执行费1053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执行人张善志、范祖翠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952弄湖屏小区44号的房地产,申请人受偿得执行款779066元。另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善志、范祖翠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广发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善志、范祖翠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4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