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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秀敏与吴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敏,吴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敏,女,1961年8月27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吴爱琴,女,出生于1960年9月26日,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敏与被执行人吴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春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