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4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权贞、汪桂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俞权贞,汪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45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秦斌。被执行人:俞权贞,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桂兰,女,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2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俞权贞、汪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权贞、汪桂兰共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繁源苑1-XXX房屋一套(房地产权证号:繁城私字第18X**号)及房屋所占土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