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6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高锁双上诉陈金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1,陈×1,陈×2,陈×3,陈×4,高×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64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1,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现在河北省承德市上板城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明,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1,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2,女,1967年4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3,女,2015年6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4,男,2013年11月27日出生。被上诉人陈×3、陈×4之法定代理人:吴×,女,1990年5月8日出生。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高×2,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子欣,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闻,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上诉人高×1因与被上诉人陈×1、陈×2、陈×3、陈×4及原审被告高×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陈×1、陈×2、陈×3、陈×4就赔偿问题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1因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高×1与被上诉人陈×1、陈×2、陈×3、陈×4已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53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赔偿事项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高×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七百二十七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六十三元五角,由上诉人高×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纪红审 判 员 谷世波代理审判员 仇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