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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6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1377号原告:曲某,女,汉族,农民,住任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敏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曲某承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军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