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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36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董景远与李勇、胡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景远,李勇,胡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第00361-3号申请人董景远,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李勇,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胡小芳,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李勇拥有的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香奈天鹅湖二期412栋2单元2/3层2号的房产,2016年9月30日张棚善(武汉市汉阳区新生巷30号。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755479.2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香奈天鹅湖二期412栋2单元2/3层2号的房产(合同备案号:黄113024047,先过户到被执行人李勇名下。)的查封,同时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棚善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棚善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平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