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23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2016)甘0523刑初96张海卫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刑初96号公诉机关甘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卫,男,生于1988年8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住甘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被甘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诉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卫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2016年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海卫喝完酒后回到家中,无意间看到王某手机里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不详)后,与王某争吵中,被告人张海卫在院子里对被害人王某嘴部、脸部用拳头殴打,见此状,王某的母亲张某上前阻止,反被其殴打,被告人张海卫又从院子墙角处拿起一把铁锹准备殴打王某,王某见状跑出院子,被告人张海卫追赶出去,在巷道内追上了王某,又对王某双腿、臀部一顿拳打脚踢,后被村民劝开。王某乘机跑到本村张瑞林的瓦厂内躲避,并打电话给其亲戚马某说让其赶紧过来,声称张海卫殴打自己与母亲张某。被告人张海卫被邻居劝解后离开了现场,后张海卫拨打电话叫其哥哥张某1(已作行政处罚)赶紧过来,帮助解决其与妻子王某的婚姻纠纷。约半小时后,王某亲戚马某赶到王某家中,并和王某母亲张某将已受伤的王某从张瑞林的瓦厂背回家中,正在他们商量将王某送医治疗时,被告人张海卫带着张某返回王某家中,双方又一番争执后,张某1将王某母亲张某脸上几巴掌,被告人张海卫再次用巴掌、拳头朝王某头部、脸部、嘴部、双腿部击打,与此同时,闻讯而来的本村村民王建雄(已作行政处罚)等人闯进王某家中,在王某躺着的房子内,王建雄手持一根竹竿朝马某的前额部击打三下,马某被打倒在地,前额流血不止,被告人张海卫、违法行为人张某、王建雄便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及马某伤后在甘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某母亲张某因伤势轻微未住院治疗,经甘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左侧鼓膜外伤性穿孔,其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马某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海卫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海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马某、张某、王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鉴定文书,现场照片,谅解书,被告人张海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互相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卫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卫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海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尉军武代理审判员 牛佳丽人民陪审员 王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彦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