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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沈祖银与周忠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祖银,周忠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5118号原告:沈祖银。被告:周忠平。原告沈祖银与被告周忠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星适用小额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祖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忠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祖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忠平归还欠款166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30日,被告周忠平向原告出具欠条,因社保原因结欠原告16670元,欠条约定的还款日期已过,原告屡次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周忠平未应诉及答辩。原告沈祖银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欠条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30日,被告周忠平向原告沈祖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苏州市合兴电子元件厂法人周忠平因社保原因欠该厂职工沈祖银人民币16670元,特立此据为凭证,并答应在2016年7月之前一并现金返还。欠款人:周忠平。年月日期:2015.12.30”。原告向法庭陈述,被告周忠平系个人独资企业苏州市合兴电子元件厂的法人,原告系该厂的职工,之前厂里都有正常缴纳社保,2014年8月起,原告的工资中照常扣掉养老金部分,但是并没有帮原告去缴纳社保,后原告自己补缴了社保,故被告周忠平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宜。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周忠平向原告沈祖银出具的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沈祖银与被告周忠平之间1667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周忠平理应归还原告沈祖银欠款。欠条约定的归还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欠款,责任在于被告,现原告沈祖银主张被告周忠平归还欠款1667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忠平经本院的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归还原告沈祖银欠款人民币1667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分别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周忠平负担,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予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国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