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秀妹与许战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妹,许战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民初1430号原告:王秀妹。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宏宇(系原告之子)。被告:许战军。原告王秀妹与被告许战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宏宇、被告许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秀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许战军搬离、腾空占用王秀妹位于汉寿县龙阳镇辰阳南路龙华苑小区的产权证号为汉房权证汉字第xx**号房屋。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4日,王秀妹购买了案外人钟进文的房屋,并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但许战军却以自己也是买受人为由居住在该商品房中,经王秀妹方多次报警后,许战军仍不搬离该房屋,致使王秀妹不能行使物权。许战军辩称,房屋实际上是许战军表弟购买的,许战军之前虽居住过,但目前房屋已经由其表弟出租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王秀妹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产权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和湖南汉寿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明细能够证明王秀妹于2015年12月4日向案外人钟进文购买房屋并已支付房款和办理产权登记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王秀妹提交的报警记录处理表能够证明许战军在王秀妹购买房屋后有居住在该房屋的事实,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案外人钟进文向王秀妹交付了房屋,王秀妹更换了房屋门锁。2015年12月16日房屋门锁被人损坏。2016年3月11日,王秀妹之子解宏宇发现许战军居住在争议房屋内后报警,根据民警处理情况记载:解宏宇从钟进文处购买房屋,有手续。而钟进文又卖给许战军,有手续;民警建议解宏宇走法律程序。2016年6月19日,解宏宇发现房屋内仍有人居住再次报警,许战军到场后,民警建议二人走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本院认为,王秀妹与案外人钟进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价款和依法办理了产权登记,案外人钟进文亦向王秀妹实际交付了房屋,王秀妹依法取得了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王秀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许战军在案外人钟进文向王秀妹交付房屋后占用该房屋侵害了王秀妹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王秀妹要求许战军搬离、腾空位于汉寿县龙阳镇辰阳南路龙华苑小区的产权证号为汉房权证汉字第xx**号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许战军主张系其表弟购买了案外人钟进文的房屋,其居住该房屋系帮表弟看管,但未举证证明,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王秀妹要求许战军搬离、腾空位于汉寿县龙阳镇辰阳南路龙华苑小区的产权证号为汉房权证汉字第01174**号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战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腾空位于汉寿县龙阳镇辰阳南路龙华苑小区的产权证号为汉房权证汉字第01174**号房屋。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许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 纯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