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刑更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刑更字第1392号罪犯张军,男,生于1984年12月29日,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执行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2016年9月12日提��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芝 毅审判员 魏��海审判员 陈 晓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烨